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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对方次责3我方主责7盆骨多发性骨折腰4锥骨折肋骨骨折可以构成伤残吗

发布时间:2026-01-14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事故中我方主责7、对方次责3,我方盆骨多发性骨折、腰4椎骨折、肋骨骨折的情况,在伤残认定及后续处理中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
1. 伤残等级评定不足的风险:若鉴定时未完整提供所有骨折部位的医疗材料(如漏交腰椎MRI报告),或未向鉴定机构说明骨折对日常生活的具体影响(如行走困难、弯腰受限),可能导致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评定偏低,从而获得的残疾赔偿金等赔偿减少。例如,某伤者盆骨骨折伴髋关节活动受限,但未提供详细的功能检查报告,鉴定机构仅认定为十级伤残,实际应达九级,导致少获数万元赔偿。
2. 诉讼时效经过的风险: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受伤之日或治疗终结之日起算。若您因未及时进行伤残鉴定、协商赔偿等原因导致超过诉讼时效,对方可能以时效抗辩,法院将可能驳回您的赔偿请求。例如,伤者在事故后2年半才完成伤残鉴定,准备起诉时已接近3年时效,若对方提出时效抗辩且无中断事由,诉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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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中我方主责7、对方次责3,我方盆骨多发性骨折、腰4椎骨折、肋骨骨折是否构成伤残,可能受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影响。
1. 骨折愈合后功能完全恢复:若经过治疗,盆骨、腰椎、肋骨骨折均愈合良好,未遗留明显畸形或功能障碍(如髋关节活动正常、腰部活动自如、呼吸功能未受影响),即使骨折数量或类型符合初步判断标准,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可能不构成伤残。例如,肋骨骨折4根,但愈合后无畸形,呼吸功能正常,可能无法达到十级伤残标准。
2. 存在原有疾病或损伤加重伤情:若伤者本身患有骨质疏松症、腰椎间盘突出等基础疾病,事故导致的骨折可能与原有疾病共同作用造成功能障碍。鉴定机构会区分事故损伤与原有疾病的参与度,若原有疾病为主要原因,可能降低伤残等级或认定不构成伤残。例如,伤者原有严重骨质疏松,轻微外力即导致腰4椎骨折,鉴定可能认定事故参与度较低,从而影响伤残等级评定。
3. 后续并发症或伤情恶化:若骨折治疗后出现感染、骨髓炎、神经损伤等并发症,导致功能障碍加重,可能需要重新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最终伤残等级。例如,盆骨骨折后并发坐骨神经损伤,导致下肢瘫痪,伤残等级可能从十级提升至更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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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您在事故中承担主责7、对方次责3,且造成盆骨多发性骨折、腰4椎骨折、肋骨骨折的情况,是否构成伤残需要结合具体伤情和恢复情况。

若存在盆骨骨折导致严重畸形愈合或影响下肢功能的情况,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可能构成伤残;若腰4椎骨折导致椎体压缩性骨折达1/3以上或椎管内骨性占位,也可能构成伤残;若肋骨骨折数量达到4根以上,通常可构成十级伤残。
您所述的盆骨多发性骨折、腰4椎骨折、肋骨骨折等伤情,有可能构成伤残,但具体是否构成及伤残等级需经专业鉴定机构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

1. 若盆骨骨折存在明显移位、畸形愈合,或导致髋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一定比例(如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可能构成十级或更高伤残;
2. 若腰4椎骨折为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到1/3以上,或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可能构成十级或九级伤残;
3. 若肋骨骨折数量达到4根及以上,或2根以上肋骨骨折伴畸形愈合,通常可构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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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询问的事故中我方主责7、对方次责3,我方盆骨多发性骨折、腰4椎骨折、肋骨骨折是否构成伤残,其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实施)是我国目前评定人身损伤致残程度的核心标准,其全文规定了伤残等级的分级原则、依据和具体标准。对于您所述的盆骨多发性骨折,若存在“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见5.10.6.2),可构成十级伤残;腰4椎骨折若为“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见5.10.6.3),可构成十级伤残;肋骨骨折若“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见5.10.3.7),可构成十级伤残。您的伤情涉及多处骨折,需综合评估各部位功能障碍程度,若某一部位或多个部位的损伤达到上述标准,即可认定构成相应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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