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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了失业救济金还在其他单位工作不交五金的,享受失业救济金和工资向那个部门举报?

发布时间:2026-06-09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针对“领失业救济金还在其他单位工作不交五金”的举报,以下为您列举常见的错误操作行为。1.举报时未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若被举报人仅提供临时性劳务(未建立劳动关系),新单位无缴纳社保义务,此时举报“不交五金”可能不成立,需先明确用工性质。2.未收集关键证据直接举报:仅口头描述被举报人“领失业金且工作”,未提供失业金领取记录、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可能导致部门无法立案调查。3.向非主管部门举报:如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社保缴纳问题,因该部门无社保监管职权,会延误处理进度。若您不确定如何准确区分用工性质或收集证据,建议向专业律师咨询,避免因错误操作影响举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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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领失业救济金还在其他单位工作不交五金”的行为,以下为您分析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点。1.骗取失业金的行政责任风险:若被举报人在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可能被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金,并处2-5倍罚款。例如:被举报人每月领1500元失业金,就业后继续领取3个月,共骗取4500元,可能被责令退回4500元,并罚款9000-22500元。2.新单位未缴纳社保的法律风险:新单位未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可能被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用,要求补缴,并加收滞纳金。例如:新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保6个月,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金额2万元,可能需补缴2万元及相应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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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领失业救济金还在其他单位工作不交五金”的举报,以下为您分析可能影响处理的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1.被举报人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根据《社会保险法》,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自愿参加社保,新单位无强制缴纳义务。此时若被举报人仅为非全日制用工且未自愿参保,“不交五金”不构成违法,但就业后仍领取失业金的行为仍需停止。2.被举报人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工作为“灵活就业”且已自行缴纳社保:若被举报人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行缴纳社保,新单位(如平台企业)未缴纳社保可能不违法,但需确认其是否已向社保部门申报就业,若未申报仍领取失业金,仍可能构成骗取行为。3.新单位因经济困难暂时未缴纳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单位暂时困难需经社保部门批准缓缴,若未经批准,仍需承担补缴及滞纳金责任,不影响举报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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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咨询的“领失业救济金期间在其他单位工作不交五金是否违法”问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法律适用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结合您的问题,若当事人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新单位未按第五十八条规定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若当事人明知就业仍继续领取失业金,符合第八十八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该行为既违反社保缴纳义务,也可能构成骗取失业金的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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